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width=605 height=375 title=洪通燃气: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暨签署《
1.证券代码:605169证券简称:洪通燃气公告编号:2024-042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暨签署《之补充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第十三师天然气储备调峰及基础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简称“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哈密洪通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哈密能源”)。
3.为了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及方便管理,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30,000万元向哈密能源提供有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公司与哈密能源于2020年12月2日签署了《专项借款合同》(简称“专项借款合同”)。
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
5.2024年9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的议案》,同意自2024年9月1日起,公司依照《专项借款合同》向全资子公司哈密能源提供的募集资金借款余额及滚动使用新增的募集资金借款不再计收利息。
6.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哈密能源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7.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9月28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0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8,8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38,821,698.11元。
8.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0月26日全部到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做了审验,并于2020年10月26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4-00035号”《验资报告》。
9.募集资金到账后,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2020年10月26日,公司及保荐人西部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为方便公司经营管理,提升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经2020年12月2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同意,2020年12月2日,公司子公司哈密能源、新疆巴州洪通燃气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共同方和保荐人西部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11.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公司披露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第十三师天然气储备调峰及基础配套工程项目情况如下:单位:万元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规模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规模第十三师天然气储备调峰及基础配套工程项目77,999.4673,065.6770,025.67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项目之设计产能为100×104立方米/天的液化天然气工厂、二道湖应急调峰储配总站已建成并于2023年9月正式投产;该项目所余门站、管道等工程根据市场发展状况逐步实施。
12.三、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相关情况第十三师天然气储备调峰及基础配套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哈密能源。
13.为了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及方便管理,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2月2日,公司与哈密能源签署了《专项借款合同》约定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30,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哈密能源提供有息借款以实施第十三师天然气储备调峰及基础配套工程项目,在上述借款总额范围内一次或分期向哈密能源提供借款,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算;采用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收取利息,借款到期后,可滚动使用,也可提前偿还。
14.经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意自2024年9月1日起,公司按照《专项借款合同》向全资子公司哈密能源提供的募集资金借款余额及滚动使用新增的募集资金借款不再计收利息。
15.同日,公司与哈密能源签署了《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主要条款如下:1、原合同“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年利率采用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收取利息。
”变更为“三、借款利息自2024年9月1日起,甲方按照本合同之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募集资金借款(含按照原合同提供的借款余额及滚动使用新增的募集资金借款)不计收利息。
四、本次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哈密洪通能源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8年10月25日注册地址新疆哈密市第十三师二道湖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MA784KD22F法定代表人马伟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收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高速公路服务区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家居用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消防器材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轮胎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鞋帽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00%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项目2024年1-6月/2024年6月30日2023年度/2023年12月31日总资产42,622.0042,733.71净资产3,183.20-325.66营业收入40,000.2017,378.30净利润3,289.02-708.95审计情况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上述财务数据业经审计五、本次借款条件变化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情况2024年9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的议案》,同意自2024年9月1日起,公司依照《专项借款合同》向全资子公司哈密能源提供的募集资金借款余额及滚动使用新增的募集资金借款不再计收利息。
七、专项意见说明(一)监事会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上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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